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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提交4份建议

2018/3/12 12:50:23 来源::

2018全国两会已经拉开帷幕,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的首次全国两会,中国未来改革发展的一举一动全球瞩目。电力能源领域的代表、委员们对新时代的能源发展充满希冀,他们带着热乎乎的建议,为百姓发声,为百姓谋福。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胡成中今年带来4份建议,涉及面广,包括保护乐清湾海洋生态环境、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行业发展、完善贷款保证制度以及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位于浙江东南沿海的乐清湾,原是沿海四县市的“聚宝盆”,由于多年来无规划地填海筑坝围垦开发和无证养殖,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情况严峻。关于保护乐清湾海洋生态环境,胡成中建议,一是加强相关立法,形成完善的法规体系。借鉴区域性海湾、河流的保护性立法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乐清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二是强化统一领导,实行区域协调共管机制。三是抓住历史机遇,加快实现漩门海峡复通工程。四是科学利用海洋资源,促进保护和开发的良性循环。合理控制填海围垦规模,遏制填海围垦增长过快的趋势,坚决遏制未批先围的非法行为。

当前,我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大规模的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区建设蓬勃开展,但同时产生大量的弃料、废弃物以及工程开挖的弃土等建筑垃圾,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关于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行业发展,胡成中建议,一是强化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高度,完善法律法规政策,健全建筑垃圾收集清运消纳管理体系,规定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运往城市指定的消纳场处置,谁产生谁付费,做到责任明确,同时严格执法,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予以严厉的制裁。二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广泛宣传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的重要意义,营造政府、科研院所、企业共同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鼓励企业加大对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的投资、研发;引导建筑设计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采用建筑垃圾的再生产品。三是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制定统一的生产再生建材质量规范、认定标准和认证体系,从标准角度消除使用者的顾虑,使得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有的放矢地提升质量,下游企业放心采购。四是给予多方面的优惠扶持。完善土地、金融等的支持手段,加大信贷、税收支持力度。建议参考污水处理行业,政府支付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中央政府要规定各地市政类工程优先采购再生绿色建材,明确比例,并考核地方政府的建筑垃圾处理率,促进各级政府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从而为该行业提供较好的上游条件。

保证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之一。我国现行的保证制度主要依据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历时已久,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关于完善贷款保证制度,胡成中建议,一是调查保证人的保证意愿。由法律规定,债权银行在与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前,有责任向保证人说明保证合同隐含的义务与代偿风险,了解保证人对风险的认识与保证意愿。保证合同须附有保证人签名确认的风险提示函;一定额度的保证合同还必须附有银行向保证人当面说明情况、审查保证意愿的资料。二是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法律应该明确:债权银行在与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前,有义务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债权银行明显疏于审查、或明显超保证人能力签署保证合同的,应判定保证合同无效。2000年《担保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应相应修改。三是控制保证金额与贷款金额的比例。法律要对贷款合同附着的保证合同总金额作出限制,以约束债权银行追求保证金额“多多益善”的问题。保证金额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法院应判定保证责任按相应比例缩小。债权银行恶意提高保证金额倍数的,应由监管部门给予追责。四是调整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连带责任容易导致担保链风险扩散。建议修改《担保法》,以一般责任为原则,连带责任为例外,若采用连带保证责任应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前提。对最高保证额也要作出相应约束,避免银行滥用。五是限制自然人为企业法人提供保证。对于财务制度比较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在贷款时,债权银行要求追加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及其家属个人保证的,应以出资额为限;确需再追加保证的,应限于一般保证。同时加大对财务混乱、企业法人与实际控制人不正当财务往来及恶意逃废债的打击力度。六是研究制订贷款保证登记制度。物权法规定贷款抵押需经过有权部门登记才有效,为了规范贷款保证业务发展,也应建立贷款保证登记制度。管理部门可根据登记情况,约束债权银行追求多重保证的行为;债权银行也可以掌握保证人已对外保证的总额,以利于审查保证能力,从而解决过度授信、过度担保的问题。

驰名商标是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能够给企业带来大量利润的同时,也成为不正当竞争者凯觎的对象,违法侵权行为屡有发生。关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胡成中建议,一是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比较原则化,具有一定的弹性幅度,不同机关对标准的把握和程序执行上很容易出现偏差。因此,应该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更明确、具体、细化的规定。二是实行主动、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字号申请核名时加入事前保护机制,即类似于商标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程序。申请人如申请注册同驰名商标一致、类似的企业字号,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初步审定后,应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在其官网进行公告。在法定期限内,驰名商标权利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反对意见,要求不予核名。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事实表明,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不严加惩处,就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要从行政、民事及刑事方面,加大对侵犯驰名商标所有权行为的惩处制裁力度,提高行政罚款、损害赔偿及刑事量刑的标准,使违法者望而却步。同时要扩展范围,如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勿为模式的主体为“生产者、经营者”,而目前许多服务中介机构代理驰名商标案件,一旦成功即可以收取高额代理费。一般驰名商标认定律师代理费在50万元至80万元之间。在这个利益链条中,如果仅仅是事后处罚生产者、经营者,显然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现行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已显得较为狭隘,必须与时俱进,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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