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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诺知识产权科普:组合商标公开申请的五大原因

2018/3/23 10:00:16 来源::浙江在线

融诺知识产权提醒各位小伙伴商标是一个企业品牌的核心价值体现,对企业商标的认可代表了公众对企业形象的认知,因而注册商标是企业建立自主品牌的重要一步。商标申请时,有的客户会根据企业的需要注册组合商标,而商标代理人通常会建议客户将组合商标分开进行注册。

组合商标为什么要分开申请呢?下面就由融诺知识产权小诺,站在商标注册的专业角度,详细介绍组合商标分开注册的诸多好处。

组合商标是什么?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除了进行单一元素的商标注册外,还会以商标组合的方式对商标进行注册。简单说来,组合商标就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相对于单独商标只由文字、字母、图案等一种元素来注册的商标,其构成较为复杂。

我们所熟知的很多品牌,都使用组合商标,以此更好的增加商标的辨识度,建立独具一格的品牌标识。

组合商标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具有形象生动、引人注意、易于识别的特点,所以得到了广泛使用。同时,组合注册的商标虽然构成元素多,但所花费的成本为一个商标的费用。

既然组合商标有这些好处,为什么还要分开注册呢?这是因为,分开注册的好处更多,同时还能有效避免组合注册的一些弊端和风险。

为什么要分开注册?

1、提高注册成功率

注册商标最重要的就是成功率问题,分开注册能够有效提高商标的通过率。对于中文商标、字母商标和图形商标等要素组合的商标,商标局会将其拆开来,对各构成要素分别进行审查,其中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在先商标中元素相同或近似,则整个组合商标将会被整体驳回,牵一发而动全身。而分开注册,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因为商标的在先权利而被驳回了,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申请。

2、使用灵活方便

分开申请的商标具有很强的使用灵活性,各要素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随意进行组合的花样变换。以国际知名的运动品牌阿迪达斯为例,既注册了英文adidas、图形,又有汉字的商标,这些商标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随意组合使用,对于产品包装、店铺装饰、产品上使用或宣传推广都非常灵活、方便。而组合注册一旦核准注册,则只能按照注册时商标的组合方式使用,不可以改变组合方式,不可以拆开单独使用,在分开使用的标识上,也不可以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

3、提高审查效率

一般说来,商标组合申请的审查速度要比各要素单独申请相对较慢。这是因为,按照商标局的审查规则,组合商标的每一部分都要分开进行逐一审查,不可避免的加大审核的操作过程,从而使单个商标的审查工作量导致审查效率降低。而单独申请则彼此互不影响,在审查的效率上较高些。

4、综合效益较高

部分客户认为,商标各要素组合申请为一个商标,只要花费一份商标的费用,如果分开申请就要花几倍的费用。虽然短时间内看,组合申请费用少成本低,单独申请费用多,但从长远考虑单独要素单独注册的效益要相对高很多。虽然表面成本增加了,但在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无形效益和由此带来的经济价值要远远大于分开注册的这笔费用,所以商标注册一定要将目光放长远。

5、利于商标保护

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在提高注册成功的几率的基础上,还能有效增强商标的防御能力。在组合商标中,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部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分别注册后的商标都独立而具有显著性,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便于维权。侵权人如果还是使用组合商标中部分的话,法院则极大可能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分开注册的商标近似。

组合商标分开申请,无论从时效性和成功率等方面来考虑,性价比都是最高的,相对于整体注册申请,其利大于弊。因而企业注册商标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计划好企业的商标计划。

融诺知识产权告诉你当商标、专利同时遭到侵犯时,该怎么办

据融诺知识产权了解到近年来,知识产权法庭审结涉及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被侵害的民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经分析,该类案件呈现以下三个明显特点:

一是涉嫌侵权人均为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赔偿能力较弱。

此类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原告大多为大型企业,因涉嫌侵权而被诉的被告均为个体工商户,被告均抗辩称涉案商品是从案外其他经营者处购买,对商品本身及商品外包装涉及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缺乏基本保护意识。同时,在经营活动中还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如进货渠道不正规、进货清单发票等票据保存不善,其经营规模较小,赔偿因侵犯他人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的能力也较弱。

二是权利人同时提起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诉讼,维权方式多元化。

原告采取维护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相结合的方式,向涉嫌侵权的个体工商户,提出了一个商标侵权和两个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凸显出权利人维权意识的提高和维权方式的多元化,反映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和诉讼意识的提升。

三是多数被告对侵权行为不知情,且以合法来源进行抗辩。

多数被诉个体工商户表示对从事了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或者恶意。在对其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中,法院主要结合商品知名程度、销售者经营能力、进货渠道是否正规、进货票据是否合法等因素作综合判断。

该类案件反映出两对主要矛盾:

一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企业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中小企业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赔偿能力较弱之间的矛盾;

二是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主观上诚信经营与客观上“无意识”侵权之间的矛盾。

基于该系列案件呈现的特点和反映的主要矛盾,围绕保护知识产权,渝北法院提出三点建议:

1规范相关经营行为

包括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经营者首先应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进行销售,提高对正品和假冒商品的辨识能力;其次,应加强对交易相对方资质证明、合格证书的审查力度,避免购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假冒商品;再次,应主动索取并妥善保管交易合同、进货单据等,最大程度上降低交易风险及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性。

2把握诉讼维权尺度

以知识产权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则,包括涉案商品的市场交易习惯。在现实中,不同种类、价值的商品往往流通渠道、交易习惯等均有所区别。维权的目的是引导经营者回归正常交易秩序,而非以知识产权诉讼手段打压甚至消灭中小企业。

3加强宣传监管力度

对于商品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管理部门,应多渠道、多层次进行宣传,强化监督。如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对他人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认知能力,恪尽审查注意义务,尊重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建立巡视排查和监督管理机制,通过重点查处小商品市场,形成个体工商户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氛围,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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