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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在线:“苹果案”驱动知识产权保护博弈 立法司法齐发力是关键

2018/4/26 12:27:48 来源::浙江在线

近几年,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在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上,国内数字出版巨头中文在线(股票代码:300364)多项知识产权保护走在了行业的前列。

4月26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中文在线披露了近8年来向苹果公司进行维权的成效和遇到的问题。

近期,中文在线陆续发起对美国苹果公司的侵权诉讼,涉案作品将超800部,其中不乏知名度较高的作品,如周梅森《人民的名义》、二月河“帝王三部曲”系列小说、王跃文《大清相国》、余秋雨散文集、海岩作品集以及诸多茅盾文学奖获奖作品等。目前,东城法院已经受理部分案件。

据了解,中文在线并非首次起诉苹果公司。早在2011年8月,中文在线发现美国苹果公司App Store存在大量侵权应用程序,公证保全后于2011年12月就二月河、周梅森、海岩、巴金等知名作家的16部作品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国内最早起诉美国苹果公司App Store侵权的权利人之一。

中文在线法律服务中心总经理闫芳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从知识产权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领域的保护都得到了极大的加强。但是,维权成本高、判赔金额低和维权周期长的问题仍然存在。认真剖析可以发现,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一直以来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仍处于多年前的水平。”

 

中文在线与苹果公司的维权拉锯战

2011年起,以韩寒、慕容村雪为代表的作家联盟,以中文在线、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磨铁为代表的出版机构发起了对苹果公司的著作权侵权诉讼。2012年,北京二中院先后作出判决,认定苹果公司对App Store的应用程序进行了挑选和选择,以决定是否在App Store上架分销,同时苹果公司按照固定比例参与应用程序的销售分成,从中获取了直接经济利益,其应当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据此,苹果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闫芳介绍到,中文在线于2012年1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一批“苹果案”诉讼。2012年12月,北京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中文在线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美国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余万元。2013年1月,美国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上诉。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定,美国苹果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2015年1月,苹果公司不服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苹果公司的再审申请。该案历时四年才最终盖棺定论。这期间,中文在线还与苹果公司代表历经十余次谈判,但最终无果而终。

据了解,近几年来针对苹果公司App Store的侵权行为,除中文在线、作家联盟规模化维权外,其他权利人都较为分散,未能形成有效力量,在诉讼和谈判中处于劣势,普通权利人往往无法接受长达数年、且耗费高昂律师费的维权诉讼。

中文在线:立法、司法共同作用是破局之道

2005年7月,在国家权局和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指导下,由中文在线主导联合国内十几家大型出版社、知名作家和律师事务所,发起成立的“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据介绍,十多年来,中文在线形成了规模化、专业化的法律团队,维权行动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先后起诉了盗版网站上千家,运作维权案件近万件,涉案作品超过十万部。

在中文在线看来,要破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还需从立法和司法方面通盘考虑。

闫芳指出,“避风港”原则被滥用是造成众多网文侵权事件的重要原因。资料显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了美国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的立法模式,为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也就是确立了“避风港”原则。所谓避风港原则,通常是指发生网络著作权纠纷时,若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存储、搜索等服务,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只承担“通知+删除”责任。若权利人告知存在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侵权内容的存在。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曾表示,就中国当前的著作权保护状况而言,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一定的审查责任,不仅可行,而且必要。“避风港原则倾向于保护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这些年美国的实践,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说明它对盗版的打击效果没那么好。现在中国的盗版更加猖獗,引入这一制度更应审慎。”

中文在线认为,当前处在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关键时期,我国立法机关有必要重新审视“避风港”原则,适当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互联网侵权的产生概率。此外,参照《商标法》的规定,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侵权行为予以严惩,不但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极大震慑侵权人,促使其“不敢再侵权”。

闫芳表示,司法机关在立法框架内,用足用好司法措施,加大侵权成本,可以震慑侵权人,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法律约束之外,应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长期专项监管,并采取必要处罚措施。作家维权之路任重而道远,中文在线也将继续为维护作家权益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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