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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财研究成果获刊银保监会主管杂志

2018/4/27 10:18:03 来源::浙江在线

近日,挖财研究院推出的专业文章《美国各州发薪日贷款息费、监管及启示》刊载于中国银保监会主管刊物《金融监管研究》2018年第3期,引学术界强烈热烈,填补了国内相关研究的空白,也体现出挖财研究院的专业研究能力。

该文章由挖财研究院执行院长、亚太资产管理高峰论坛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王志峰,挖财研究院互联网金融学博士后王凤岩,在国内著名经济学家巴曙松的指导下完成,对美国五十个州的现金贷监管进行了较为细致和系统的梳理,并针对我国现金贷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为我国相关业务监管提供参考和借鉴。

发薪日贷款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美国,在其发展过程中一度广受争议。发薪日贷款具有息费成本较高、周期短、额度小、无抵押等特点,且因其操作便捷而受到低收入群体的普遍欢迎。美国各州对发薪日贷款的监管态度可分为合法型、禁止型和限制型三种。当前,美国的发薪日贷款进入到发展转型和监管调整阶段。

参考美国发薪日贷款的监管经验,文章建议,我国应当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现金贷”等业务坚持适度监管,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加强大数据风控应用以及明确展期和罚金规则,积极引导行业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

该文章表示,近年来,因门槛低、额度小,“现金贷”业务在我国借助互联网迅速发展,但平台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差、经营不规范、风控能力弱等问题也伴随而来,带来较大的风险。

目前,我国“现金贷”业务的风险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借贷利率奇高,部分平台的产品利率甚至高达1000%;第二,信息不透明,很多平台存在着“砍头息”行为,在产品页面不披露利息和费用,或将利息和费用相互混淆。第三,恶意借贷,部门平台以诱骗消费等为引子,吸引学生群体非理性消费,致使其无法偿还贷款或陷入“循环债务陷阱”。第四,恶意催收,相关平台通过“裸条”“电话骚扰”等方式进行恶意催债,造成极为恶劣的后果。

为此,我国已于2017年12月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明确统筹监管,加强对“现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参考美国发薪日贷款的监管经验,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监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坚持适度监管

发薪日贷款提供了灵活、便捷的借款方式,极大满足了低收入群体的短期资金需求。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必要补充,其丰富了金融市场的层次,对于减缓金融抑制和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具有较大的社会价值。但发薪日贷款息费过高,且容易让消费者陷入“债务陷阱”。美国各州监管态度的差异凸显了对其利弊争论的激烈性。我国在完善“现金贷”监管制度方面,应当充分体现适度监管的要求。一方面,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严厉打击和坚决制止高息费行为,充分反映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现金贷”的实际经营成本,设定合理的息费水平,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强化信息披露

为了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最大限度地保证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我国应当强制性要求平台对息费的信息披露责任。贷款机构在广告宣传和磋商阶段,必须对手续费、年化利率等必要信息进行披露。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确保监管落到实处。同时要推动现金贷平台积极参与,提供用户数据,共同打造行业征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多维度“勾勒”用户画像,时时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防止多头借贷行为。

(三)应用大数据风控

目前,我国“现金贷”平台“坏账率”居高不下,面临着比传统金融机构更高的风控要求。传统的风控模式多以经验控制为中心,数据处理能力有限,且效率较低,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风控需求。在“现金贷”平台的风险管理中,应当强化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搜集多维度的数据来“勾勒”更精细的用户画像;同时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推动风控模型的自我更新、自我调整和自我迭代,以便对更海量、更多维的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处理。

(四)明确展期和罚金规则

要想“现金贷”的“融资”功能得到真正发挥,必须让“现金贷”的价格反映消费者真实的风险偿债能力。因此,有必要设定合理的展期和罚金规则。借鉴美国各州的监管经验,“现金贷”平台可以考虑对消费者进行“全额偿债能力测试”,并明确消费者债务的滚动次数。对申请债务滚动或清偿后复申请同样贷款的借款人,应当进行限制;只有在借款人能证明其偿债能力已经发生显著提高的前提下,出借方才可为借款人再次发放贷款。同时,应鼓励“现金贷”平台无偿为那些低收入群体制定免费或者更低金额的延期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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