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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研究大会顺利召开

2019/9/29 11:11:28 来源:浙江在线

​9月25日,由中华建机商会中安研究会、南京青铜建服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第三届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研究联谊大会在无锡太湖国际博览中心顺利召开,来自全国各地总计100名安全官参加了本次活动。

本次会议主题“迎接数字时代,共创智慧安全”。围绕法律法规修改与完善、“尽职免责”合理规避责任以及安全大数据分析等话题展开了建设性讨论。

参会代表不仅见识到了各式各样的建筑机械设备,还近距离聆听安全信息化专家的悉心演讲分享,收获满满。

上海离岸工程研究所讲师杨小明为大家带来了主题《智慧数字孪生与建筑施工安全》的分享,结合当下背景、愿景及成功案例,清晰阐述智慧数字孪生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应用。

中华建设机械商会安全研究会理事长李钢强发表了《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工作之管见》主题演讲,当我们感觉到正当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时,绝大多数人无所适从,不知如何应对,所以我们不得不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信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能够为建筑施工安全与设备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做出应有的贡献。

南京青铜建服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副总监施嘉诚为大家带来主题《用物联和数据提升安全管理体系》的分享,当前诸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安全管理还处在较为传统落后的局面。

以习近平总书记“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国家出台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越来越严厉,安全管理人员地位和发展机会势必将上升到新的高度。青铜建服用科技为我们安全官赋能、帮助政府、企业构建安全体系、提升安全管理方式,降低事故发生。

26号还举办了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稿的讨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早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已经有近16年的时间了,至今未做过重大修改。且该《条例》是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制定的,而这两部法律已做了修改,《条例》不能及时根据上位法修改,反映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衔接上的严重滞后。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发生重大变化,《条例》更应抓紧修改完善。为此,中安研究会组织人员对该《条例》的修改提出了有关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参考如下:

1、关于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条例》第二章关于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应与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相适应。当前建设单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设工程总承包代替建筑工程总承包已经很普遍,即使是实行建筑工程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参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过程管理的现象也很普遍。

此外,目前监理安全责任与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分工不明确。由于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建设工程建立的,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中,建设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因此,在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章中应提出如下规定:

(1)应当增加建设单位实际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2)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建设单位理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

(3)建设单位应对保证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承担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落实的监督责任;

(4)建设单位在收到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严重安全隐患报告时,必须同监理单位一起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进行隐患整改,未能及时整改或隐患难以控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关于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条例》第三章关于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应做如下调整:

(1)增加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项目,应派员实施全过程监管和指导;

(2)目前有关生产(制造)许可证行政许可已取消,所以关于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要求应当撤销。

(3)目前在建筑施工中不仅仅只限于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施工活动,还有诸如吊篮安装、拆卸和装配式建筑作业要求,且资质管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施工安全管理以及有关单位的相应资质管理要求的提法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4)有关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以及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的资质管理已发生变化,所以有关检验检测管理要求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3、关于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条例》第四章是关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其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应与《安全生产法》相符合:

(1)首先必须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且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对应;

(2)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必须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体系建设,明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代表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施工现场隐患向项目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应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4)关于施工现场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5)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不仅限于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管理,且管理应体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相关责任应与《安全生产法》所确定的法定职责相对应;

(6)应体现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履行,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以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法定职责为主要责任;

(7)应明确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与特种设备管理的区别,建立以设备使用单位为主体责任的责任分工;

(8)明确提出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保险要求,鼓励建筑施工参与意外伤害保险。

4、关于监督管理责任。

《条例》第五章规定了监督管理责任,其中第三十九条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因此:

(1)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现行规定要求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特别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新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提出的有关“分领域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以及“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等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3)与本《条例》几乎同时出台并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也应当协调修订,其共同重要的内容“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有机地结合起来,不能分割管理。

5、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责任。

《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管理已有了重大变化,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将重心工作落在应急管理上,因此必须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做重大调整。

还必须值得注意的当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存在诸多问题,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进行调整,并在事故调查上明确事故调查责任人,对事故调查担负起责任。

6、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第七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现行《安全生产法》已对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了比较严格的处罚规定和法律责任的追究,《条例》必须与《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法律责任追究相对应,因此必须在法律责任众多条款做修改工作。

此外,并建议在修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时,必须先期对《建筑法》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进行修改,使得《建筑法》与《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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